山東省發布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
山東省發布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號)中第十二條“健全材料、人工等價格漲跌風險分擔機制”的要求,增強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了《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工程項目在設計、施工、設備調試及移交運行等項目全過程周期的各個階段中均可能發生一系列風險,風險具有客觀性、損失性、不確定性等特征。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合同履約中面臨的工程計價風險,是這一系列風險中最常見的一種。工程計價風險包括物價變化風險、政策調整風險、承包方管理風險等組成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物價變化風險。
工程項目的合同履約是一個較長時期的過程,期間人工、材料價格受到國家政策、供求關系、季節等影響,產生波動是極為常見的現象,有時甚至是大幅度波動。按照公平原則,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攤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價款變動。
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2號)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等政府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招投標雙方應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設置工程計價風險條款,并約定超出風險范圍后的調整辦法。但是,由于發承包雙方地位不對等、承包人風險意識不強、急于承攬工程等原因,現階段我省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規范性、完整性、合理性仍不盡人意。建筑市場上存在大量未對計價風險條款進行合理約定的施工合同,有的沒有約定計價風險或者約定不具體,有的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要求承包人承擔無限風險等。這些不規范、不完整甚至有失公平的合同,必然會為后期的工程履約和結算產生隱患,有時甚至會影響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根據我省實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出臺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對于合理處置因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造價糾紛,解決當前大量工程項目面臨的實際問題,指導今后一個時期的工程造價計價,具有必要的指導意義。
《意見》一是要求在工程造價計價中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
二是要求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招標文件、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范圍、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幅度。
三是對于合同中未對人工費調整辦法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意見》明確應根據省、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定額人工單價的調整幅度,對合同價款中的人工費進行相同幅度的調增或調減。同時對于省人工單價調整之后,以省價人工費為基礎計算的各項費用如何調整,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是對于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意見》明確應對材料價差進行調整。規定了調整的風險幅度(5%),并參照國家清單計價規范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給出了價差調整的基本原則和計算方法。
五是對于工期延誤期間物價變化引起的價款調整給出了判定原則。
六是對于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明確約定(即合同明確約定不調整),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簽訂時雙方不能正常預見的外部因素,材料價格產生大幅波動,繼續履約對合同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意見》在尊重合同的前提下,引導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風險,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七是要求各市積極跟蹤市場,適時發布人工、材料價格信息,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加大動態管理力度,指導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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